最近,正在修訂中的新《消法》引起了消費者的普遍關注,目前正在修改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新增了很多內容,比如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、欺詐行為“退一賠二”、增加7日“后悔權”等等,修正案(草案)增加了第23條規定,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、微型計算機、電視機、電冰箱等耐用商品,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,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出現瑕疵,發生糾紛的,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。根據新的規定,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價格的兩倍,賠償金額不足500元以500元算。吳振國透露,目前本市共有6.4萬戶網絡經營企業已經公示了營業執照信息。吳振國同時提醒消費者,一定要向商家索要發票。那是最基本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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